胡曼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404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曼丽。2023年3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17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望检刑诉[2023]9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曼丽分别于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1月12日委托柴某(另案处理)代为购买冰毒三次,柴某均将所购冰毒送至胡曼丽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的家中,胡曼丽收到冰毒后均容留柴某在家中共同吸食。
被告人胡曼丽于2023年3月20日自动投案。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曼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曼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曼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曼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曼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曼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冮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