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2 0:00:00

胡曼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曼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404刑初111

 

公诉机关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曼丽。20233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刑事拘留;2023417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望检刑诉[2023]90

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曼丽分别于20221220日、2023223日、2023112日委托柴某(另案处理)代为购买冰毒三次,柴某均将所购冰毒送至胡曼丽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的家中,胡曼丽收到冰毒后均容留柴某在家中共同吸食。

被告人胡曼丽于2023320日自动投案。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曼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曼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曼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曼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曼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曼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320日起至20231019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冮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