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仁塔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青01刑更385号
罪犯才仁塔生。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青27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仁塔生犯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才仁塔生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青27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23年7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存娟、闫相统,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代表李龙福、桑杰见,被报请减刑的罪犯才仁塔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才仁塔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异议。
罪犯才仁塔生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疑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才仁塔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才仁塔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才仁塔生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员胡红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得财
书记员董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