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青01刑更376号
罪犯高和平。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和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5年11月18日、2017年10月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3日止)。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23年7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存娟、闫相统,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代表李龙福、桑杰见,被报请减刑的罪犯高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高和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异议。
罪犯高和平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疑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和平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员胡红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得财
书记员董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