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9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北塘房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声雷,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峰,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生,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何绍显,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楠,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声雷、一审被告何绍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经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声雷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在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主动履行执行款项,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建中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旋
书 记 员 王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