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终3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锦,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典,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潇,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涛,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鲲,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彬,该局局长。
上诉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01元,减半收取7240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清林
审判员于明
审判员李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岳蓓玲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