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8/2 0:00:00

施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9民初5938

 

原告: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鴷,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420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238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22元,减半收取计15561元,由施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兰

O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