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938号
原告: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鴷,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22元,减半收取计15561元,由施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兰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