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1、齐某与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1、齐某与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4民初7118号
原告:潘某1。
原告: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谢晋,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2。
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与被告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潘某1已预付),由原告潘某1负担。
审判员葛菲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田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