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8/1 0:00:00

潘某1、齐某与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1、齐某与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04民初7118

 

原告:潘某1

原告: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谢晋,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2

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与被告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于2023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1、原告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原告潘某1已预付),由原告潘某1负担。

 

 

审判员葛菲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田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