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29民初4704号
原告:王某1。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某2。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某3。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陈新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