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31 0:00:00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729民初4704

 

原告:王某1。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某2。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某3。公民身份证号码:4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2023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陈新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