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英、田军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3348号
原告: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有权探望女儿,被告应予协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被告怀孕,2019年XX月XX日生下一女,2022年8月前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合,被告2022年8月18日将女儿抱离家中并与他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原告探望女儿,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本案原告田某某已就同一事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陕0102民初23437号,立案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被告为李某某,诉请与本案一致。2023年1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23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2民初23437号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诉讼标的一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误将案件移送至本院,(2022)陕0102民初23437号案件将按照裁定内容重新移送。故本案原告现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田某某已经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妮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孜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