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鑫鹏与曹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鑫鹏与曹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5096号
原告:徐某。
被告:曹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