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31 0:00:00

徐鑫鹏与曹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鑫鹏与曹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35096

 

原告:徐某。

被告:曹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