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31 0:00:00

孙利博与林国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利博与林国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9756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1

被告:林某2

被告:林某3

被告:林某4

被告:林某5

被告:林某6

被告:林某7

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62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于20237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王英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闻强

书记员陈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