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利博与林国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9756号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1。
被告:林某2。
被告:林某3。
被告:林某4。
被告:林某5。
被告:林某6。
被告:林某7。
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王英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闻强
书记员陈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