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31 0:00:00

夏某、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22民初2211

 

原告:夏某。

被告:杨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21日立案。原告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钦建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京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