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2211号
原告:夏某。
被告:杨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钦建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京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