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2民初1807号
原告:霍某。
被告:李某。
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霍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立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