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28 0:00:00

霍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22民初1807

 

原告:霍某。

被告:李某。

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20日立案。原告霍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立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