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6 0:00:00

李某、范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某、范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3民监3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范某。

原审原告李某因与原审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10日作出(2020)102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民监(2023)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王定飞

审判员洪巍

审判员姚梦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叶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