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范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某、范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监3号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范某。
原审原告李某因与原审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浙102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民监(2023)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王定飞
审判员洪巍
审判员姚梦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叶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