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稳山与戴粉女等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监1号
监督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1。
申诉人(一审被告):戴某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某3。
一审被告:戴某4。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宁路107(甲)。
法定代表人:朱春耀,总经理。
申诉人戴某1、戴某2与被申诉人戴某3,一审被告戴某4,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沪02民终726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民监〔2023〕1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王怡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正阳
书记员李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