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1 0:00:00

戴稳山与戴粉女等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戴稳山与戴粉女等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民监1

 

监督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1

申诉人(一审被告):戴某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某3

一审被告:戴某4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宁路107()

法定代表人:朱春耀,总经理。

申诉人戴某1、戴某2与被申诉人戴某3,一审被告戴某4,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02民终726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民监〔20231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王怡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正阳

书记员李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