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洪与邱洁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邱志洪与邱洁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监1号
原审原告:邱某1。
原审被告:邱某2。
原审原告邱某1与原审被告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3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佳璐
审判员徐妍
审判员谢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荟
书记员罗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