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17 0:00:00

邱志洪与邱洁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邱志洪与邱洁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7民监1

 

原审原告:邱某1

原审被告:邱某2

原审原告邱某1与原审被告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928日作出(2022)0107民初13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佳璐

审判员徐妍

审判员谢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荟

书记员罗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