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某1与刚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02民监1号
监督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刚某1。
被告:刚某2。
原告刚某1诉被告刚某2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刚某2放弃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街道××巷××号(房权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xxx××xxx号,现门牌号为18号)房产的继承权,该房屋全部由刚某1继承。二、双方别无纠葛。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豫1302民初8474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4月3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宛城检民监[2023]1号检察建议书,称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13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刚某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司全献462500元及利息。刚某2在明知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其对该房产具有法定遗产继承份额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程序,放弃其对财产的继承权以逃避执行,主观上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刚某1作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在该房屋被查封后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相应的权益,但其明知刚某2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却另行与刚某2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笔录中约定刚某2放弃房屋份额的条件为刚某1照顾刚某2儿子结婚等事宜,使刚某2以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转移了房产份额,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以逃避执行,不具有正当利益。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8474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刚某1作为案涉房屋继承人,其在房屋被查封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又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异议申请,说明其对刚某2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情形是知晓的;后其通过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在调解中刚某2以刚某1照顾刚某2儿子结婚等事宜为条件,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刚某2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以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转移了其应当继承的房产份额,有逃避执行的嫌疑,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1)豫1302民初847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高立伟
审判员李炎
审判员邢万某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陶冲
书记员胡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