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3/27 0:00:00

潘志华、潘志升等继承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潘志华、潘志升等继承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23)0113民监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志华,男,194910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志升,男,19524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胜新区22单元202室。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志申,男,19623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县府旧址18号。

再审申请人:李继兰,女,196412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205号,系原审被告潘志国(已去世)配偶。

再审申请人:潘超,男,19876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147号,系原审被告潘志国(已去世)之子。

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志增,男,19567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356933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潘志增之子),男,19835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8号楼3单元201号。

原审原告潘志增与原审被告潘志华、潘志申、潘志升、潘志国(已去世)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724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潘志华、潘志申、潘志升、潘志国本人均未到庭,有证据初步证明该四人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陈述的调解意见非潘志华、潘志申、潘志升、潘志国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杜杰

审判员张道泉

审判员孟令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