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与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艾某与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81民监7号
原审原告:艾某。
原审被告:焦某。
原审原告艾某诉原审被告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豫128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赵淑云
人民陪审员李天顺
人民陪审员李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晓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