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王德权与王德文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权,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春英(王德权之妻),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文,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王德权因与被申请人王德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权申请再审称,(一)王德文作为非农户在王春普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取得本村村委会的批准和任何一级政府的许可,没有审批手续,王德文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另经测量王德文所述现在诉争新建北正房东西长10.95米,南北长5米;原三间房屋东西长9.6米,南北长4.6米。王春普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图形有原房屋尺寸标注。原房屋在2004年时被拆除是事实,有新的证据:(2022)京0113民初20417号2023年2月14日庭审时,原告代理人吴晓燕(被申请人之妻)谎称属于“修缮”,完全不符合事实,况且,其他被告王荣勤、王德武、王继红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原来的房屋是属于大坯(土坯)结构,“原来房屋的旧砖蓝砖都码磉了”。很显然,原三间房屋全部拆除了,建成现在的北正房四间房屋,总尺寸发生变化了。也就是说,原来所谓的王德文分得北正房三间房屋已经不存在了,翻建重建的新房已经产生新的物权,不属于王德文所有。(二)王春普把他原有的三间房给了继承人王德权是王春普赠与遗嘱相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三间房屋与被申请人受分的西厢房2间无任何关联。“确认诉争宅基地上原三间房屋应为王德文所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王德文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多年来对二位老人的赡养照顾都由王德权、王德武照顾。王德文于1994年10月30日写明“我父亲王春普原房基地等在八十年代初分家,西厢房分为我,但我多年不在家,一直由我三弟王德权使用。因此,使用权为王德权所有”。据此,王德文已经放弃西厢房2间房屋权属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且多年来没有在该宅院居住。(四)王德文在2004年翻建时,分家所得2间厢房已经不存在了,将原王春普给王德权的北正房3间拆除,建北正房4间、西厢房2间、东厢房2间、南倒座房4间共计12间房。王德文作为非农户无权拆除属于王德权的3间房屋,无权在王春普宅基地上建房。(五)2004年王德文拆除的三间房存在争议,在(2022)京0113民初48号案卷第8页被申请人辩称拆除3间房屋翻建成现在的北正房4间东西厢房各2间是属于“修缮”,显然不是事实。王德权认为:王德文系非农户口不该在农村的他人宅基地上拆除房屋后重建。当年分家时王德文分得2间,另3间北正房并非王德文分得,不归王德文所有。且王德文不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集体土地上翻建房屋,所建房屋所有权不属于王德文,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子,房地一体”的原则,在王春普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院内建房,除王春普给与王德权3间北正房应归申请人王德权所有外,其他房屋应属于王春普夫妇遗产。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王德文提交意见称,王德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980年7月24日立分居文约,诉争宅基地原三间房屋由王春普作为家庭代表分给王德文后,王德文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宅基地确认登记在王春普名下的情况,以及王德权提交的王春普的说明及王德文10月30日书写的证明,均不能推翻此前分家单确认的房屋分配方式,亦不产生三间房屋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对于王德文分家分得的房屋为两间而非三间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2021)京0113民初478号,王德文与王德权、王德武、王继红、王荣勤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各方的陈述内容,对王德文分得了诉争宅基地内三间房屋的分家事实予以确认,有事实依据。对于王德权所提本案争议的“原三间房屋”并非分家分给王德文的房屋,而系被王春普拆除翻建后的房屋以及王德文不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集体土地上翻建房屋,所建房屋所有权不属于王德文等主张,均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王德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德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