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余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有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是一审认定的侵权纠纷,二审裁定却错误认定为合同纠纷,认定“双方就如何处理树木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就此实质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协议”直接违反了《电力法》相关强制性规定。2.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严重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本案应先适用《电力法》再适用《民法典》。(二)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国网公司辩论权利。1.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各方当事人的诉请、争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从当事人的诉求及基于的事实和理由看。余有明自始至终并未主张其系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向国网公司主张权利,其列举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亦未围绕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进行。二审法院脱离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焦点问题,展开审理和认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2.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并未将本案法律关系予以释明,更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发表辩论意见。二审法院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直接以成立合同关系进行裁判,剥夺了国网公司就成立合同关系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余有明自2014年承包涉案土地后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成片树木,此后至2021年8月之前每年经过余有明同意国网公司均系对树木进行的修剪而非砍伐,故双方就如何处理树木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就此实质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协议。二审法院认为余有明应通过合同纠纷主张相关权利,对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存在剥夺国网公司辩论权利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国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