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浙1121民初2359号
原告:陈火仁,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系原告儿子),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青田县小奕电站(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31493873J,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负责人:留建华。
原告陈火仁诉被告青田县小奕电站(普通合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火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暂定20万元,具体金额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损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发现自己居住的青田县仁宫乡小奕村金山洋1号的房子地基块石松动,房屋木质结构受潮严重。2021年7月7日,经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陈火仁房屋均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2.4条判定原则,该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为D级,即该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鉴定报告中提及“因该房屋靠近相邻水库,后因水库私自增高水坝,水渠道区域水流冲刷造成该房屋石块松动现象,对该建筑造成一定影响。因受潮导致房屋木梁腐朽、老化、变形。”内容,说明原告房屋变成危房系被告私自增高水库所致,被告应赔偿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青田县小奕电站(普通合伙)资助原告陈火仁40000元,该款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款项汇至陈火仁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农村信用社青田支行,账号:×××);
2、被告青田县小奕电站(普通合伙)今后一切行为与原告陈火仁及其儿子陈建军、陈建平等家属无关,原告陈火仁及其儿子陈建军、陈建平等家属永久不得干涉;
3、被告青田县小奕电站(普通合伙)若有需原告陈火仁及其儿子陈建军、陈建平等家属配合的事宜,原告陈火仁及其儿子陈建军、陈建平等家属需全力配合;
4、本次纠纷所产生的所有事宜均已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行向对方主张权利。
5、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火仁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莉丽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