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3/4/7 0:00:00

高会娟、吴多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982民初1272号
原告:高会娟,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羊流镇苏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多峰,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羊流镇马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
原告高会娟与被告吴多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鲁(2019)新泰市不动产证明0000751号楼房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原、被告在新泰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通知被告到国土资源局去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证明和房产过户证明,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离婚协议“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依法有效,后原告多次同被告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新泰市羊流镇东盛嘉园13号楼3单元102室[鲁(2019)新泰市不动产证明0000751号]房产归原告高会娟所有;
二、被告吴多峰于2023年4月22日之前协助原告高会娟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三、自2019年2月1日之后上述房产的贷款由原告高会娟负责偿还;
四、其他双方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会娟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彦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淑丽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