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与沈阳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282执4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闯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诉前调书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闯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沈阳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此案已结案。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诉前调书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诉前调书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马刚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