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79号
原告:德清钟管赵新江淡水产品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B7B1L7R,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杨安塍头组。
经营者:赵新江,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新联村龙蚕圩23号。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JKJJBXR,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9号。
负责人:胡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伟,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钟管赵新江淡水产品养殖场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钟管赵新江淡水产品养殖场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钟管赵新江淡水产品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德清钟管赵新江淡水产品养殖场承担。
审判员 王国栋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思
书记员 范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