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文、廖高燕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晓文,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岸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高燕,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绿城蔚蓝公寓西区。
再审申请人袁晓文因与被申请人廖高燕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2)新40民终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晓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建 红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李马梦璐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 甜 甜
书 记 员 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