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7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井文子(原中文名琚慧君),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日本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霞,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伟明,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杰明,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勇,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
上诉人石井文子因与被上诉人琚伟明、琚杰明、琚勇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井文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4.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刘建颖
审 判 员 陆晓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揭 扬
书 记 员 江慧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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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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