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25 0:00:00

楚书党、斯迪克·吾买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新民申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楚书党,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斯迪克·吾买尔,男,1960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再审申请人楚书党因与被申请人斯迪克·吾买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1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楚书党申请再审称,一、楚书党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不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1.根据双方涉案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土地亩数,且在2017年9月21日签订合同时,斯迪克·吾买尔不可能也无法将土地交付给楚书党,斯迪克·吾买尔没有履行合同,相反楚书党已将承包费全部给付斯迪克·吾买尔,楚书党不存在违约行为。2.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井水不能满足楚书党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水需求,斯迪克·吾买尔在旧井倒塌后,没有积极申请新井开挖,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申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责任完全在斯迪克·吾买尔。3.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楚书党不存在违约事实,双方亦未提出对方存在违约之事,该事实足以认定解除涉案合同时,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4.原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月6日通过电话通话表示楚书党不耕种土地。斯迪克·吾买尔立即挖井,将土地承包给别人的行为”来看,2018年1月6日以后斯迪克·吾买尔才开始挖井,楚书党承包的涉案土地因无水浇灌导致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楚书党迫不得已于斯迪克·吾买尔在2018年1月6日协商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方应在斯迪克·吾买尔。5.斯迪克·吾买尔在没有将涉案土地交付给楚书党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20日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吐鲁番市种植西瓜的情况在当年的三月份种植地,且斯迪克·吾买尔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减少租金,相反增加了租金,涉案合同的解除没有给斯迪克·吾买尔造成任何损失,斯迪克·吾买尔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斯迪克·吾买尔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斯迪克·吾买尔非法占有楚书党缴纳的土地承包费12万元,存在严重违约事实,导致本案诉讼完全是斯迪克·吾买尔的过错责任,斯迪克·吾买尔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综上所述,本案的违约方是在斯迪克·吾买尔,楚书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一、关于楚书党是否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首先,楚书党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但该地水井报废后,楚书党没有及时与斯迪克·吾买尔协商或对其耕种不耕种承包地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在斯迪克·吾买尔的催促下,于2018年1月6日通过电话通话表示其不耕种土地。楚书党对土地耕种问题至2018年1月6日与对方没有协商,未及时采取措施,没有表示自己的态度,楚书党的该行为违反了双方涉案合同第十条“如双方之间出现违约合同情况,可以找中介人来协调”的约定。其次,楚书党实施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的洗井行为,造成破坏土地耕种条件,违反了涉案合同第四条“爱惜使用设备”的约定。基于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楚书党存在违约,并判令楚书党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000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楚书党要求违约金及律师费的问题。楚书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斯迪克·吾买尔存在违约行为,且在一审期间其对补充诉讼请求未补缴诉讼费,故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楚书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的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承担的问题,故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楚书党该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楚书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楚书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审判员 海 · 吾 甫 尔

审判员 祖丽比亚  ·艾尼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约斯娜尔古丽·吾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