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信农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张戈庄东村崔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杜祥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成,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第三人:韩栋亮,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第三人:韩翠珍,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恒信农发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君成及原审第三人韩栋亮、韩翠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信农发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七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恒信农发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婧华
审 判 员 尤志春
审 判 员 林 桦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耀元
书 记 员 侯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