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特6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158号。
代表人:杨川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仙莲,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荷琴,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杨先赞,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董荷琴、杨先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王秀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