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玉辉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特10号
申请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5号3号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NF642。
法定代表人:姚军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孙玉辉,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界首市。
申请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玉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袁玉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