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清朝、熊全江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清朝,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全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继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再审申请人乔清朝因与被申请人熊全江、文继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2)新31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乔清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艾山江
审判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