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4/10 0:00:00

乔清朝、熊全江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3)新3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清朝,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全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继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再审申请人乔清朝因与被申请人熊全江、文继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2)新31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乔清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艾山江

审判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