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卫超,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莲(系瞿卫超母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问路,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怀兵,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俊,吉木萨尔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瞿卫超因与被上诉人石怀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瞿卫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红霞
审 判 员 张文玲
审 判 员 刘艳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海成
书 记 员 康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