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21 0:00:00

瞿卫超、石怀兵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新23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卫超,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莲(系瞿卫超母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问路,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怀兵,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俊,吉木萨尔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瞿卫超因与被上诉人石怀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瞿卫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84元予以退回。

长 李红霞

员 张文玲

员 刘艳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海成

员 康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