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环境卫生中心、艾塞提·依沙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1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环境卫生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向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全成,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塞提·依沙克,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火石泉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环境卫生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艾塞提·依沙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密市伊州区环境卫生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候晖
审判员张露露
审判员祖丽比亚·艾尼瓦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麦力沙力·麦麦提依力
书记员约斯娜尔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