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勤、德清县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风勤,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清县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城北二区9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风勤因与被申请人德清县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风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毅龙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连郑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