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浙江法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5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青,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法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15号3幢1101和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艳,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青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法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81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胡华锋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