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3/21 0:00:00

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张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王村村。

法定代表人:吴岳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48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阮媛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