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张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王村村。
法定代表人:吴岳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48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阮媛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