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2/28 0:00:00

三门县传媒中心(三门县广播电视台)、张一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一缪,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理人:缪美芳,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系申请人张一缪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县传媒中心(三门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重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浩琛,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一缪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县传媒中心(三门县广播电视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张一缪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一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蔡成杯

○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