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一缪,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理人:缪美芳,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系申请人张一缪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县传媒中心(三门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重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浩琛,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一缪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县传媒中心(三门县广播电视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张一缪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一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蔡成杯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