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特344号
申请人: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1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汤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乔乔,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彭方军,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清洁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武珞四巷84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毅。
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彭方军、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清洁队申请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23]48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易齐立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黄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