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26 0:00:00

柴化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抗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化祥,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负责人:吴浩仁,该矿矿长。

申诉人柴化祥因与被申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145号民事判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21〕1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长 郭忠红

员 江显和

员 马成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怡倩

员 李雪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