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化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抗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化祥,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负责人:吴浩仁,该矿矿长。
申诉人柴化祥因与被申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145号民事判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21〕1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郭忠红
审 判 员 江显和
审 判 员 马成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怡倩
书 记 员 李雪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