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会强,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赫德阳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0号楼17层1701-14室。
法定代表人:陈冬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会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赫德阳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德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会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不考虑真实情况,径直采信《员工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薪资构成以及发放条件,且以王会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30%绩效符合发放条件为由,不支持王会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赫德阳公司应向王会强支付全部绩效工资。(二)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绩效考核的政策依据、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及王会强考核结果公示、确认情况等举证责任应由赫德阳公司向法院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一、二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王会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安排证人发言,径直结束庭审活动。二审法院在明知一审法院存在前述程序错误的前提下,依然驳回王会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亦属于程序错误。为查明本案事实,特申请再审法院组织庭审,王会强拟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赫德阳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故意告知薪资待遇全额发放,未告知存在绩效考核且与绩效工资挂钩。(四)提交入职通知书、《员工服务协议》《员工服务协议续签书》、入职前收入调查、工资条,证明入职需提供在前公司的收入证明,以此来确定在赫德阳公司的薪资待遇。赫德阳公司欺骗王会强,表示其工资待遇比前公司只多不少,亦未说明其工资构成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合格后全额发放,若知如此,王会强不会入职,因为这样会导致王会强收入大幅降低。此外,王会强准备让其他已离职的、有同样遭遇的同事作证。提交王会强与陈焱、陈冬石聊天记录,证明王会强的领导陈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石表示拖欠王会强绩效工资。提交公司单方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及市场营销部绩效考核表-20180424,证明绩效考核制度系2018年4月24日单方制定并发布,并未经民主程序,且相关考核表王会强并未进行填写,即相关考核程序并未按照制度进行。提交王会强在职期间个人业绩,证明王会强在职期间业绩出色且达标,即使存在考核,考核结果亦应非常理想。提交工资质疑邮件,证明王会强从第一次发工资时就质疑绩效工资未发放事宜。综上,王会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查明,王会强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就职于赫德阳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会强签订的员工服务协议载明: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表现、业绩完成情况,在年终予以发放。现王会强主张赫德阳公司应全额发放绩效工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达到了全额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结合双方所签协议及双方举证情况,对王会强全额发放绩效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会强主张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缺乏依据。王会强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会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会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