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辉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第五中学人事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新辉,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第五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侠,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女。
再审申请人杜新辉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第五中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1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新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丁卫军
审 判 员 黄婷婷
审 判 员 邵彩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宋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