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21 0:00:00

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埃克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京民申2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建平,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埃克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北街16号院10号楼4层444。

法定代表人:金光杰,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建平、北京埃克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滕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方向贾建平支付装修押金时虽然备注“来广营赢秋苑便民服务中心押金”,但绝非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更无法得出贾建平收款具备合法根据的结论;(二)我方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工程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令埃克斯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不论埃克斯公司与佰达利(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达利公司)以及贾建平与佰达利公司是什么关系,如何约定合作,与我方毫无关系,更无权通过约定处分我方的合法财产。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贾建平提交意见称,(一)我一审提交的证据3万元收据显示,交款单位为北京红食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即埃克斯公司,收款方式为我代收。同时,滕建公司提交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显示,滕建公司支付的3万元用途为来广营赢秋苑便民服务中心装修押金。此外,经本案二审询问,滕建公司承认因该公司为施工方,经发包方(承租方)北京红食溯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通知而缴纳了3万元装修押金;(二)滕建公司与埃克斯公司之间工程款纠纷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692号文书判决,法院建议就装修押金向我另行主张权利问题,属于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通过再审等方式予以解决,与本案和我无关。综上,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滕建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滕建公司向贾建平转款3万元时将该款项备注为“来广营赢秋苑便民服务中心装修押金”,滕建公司亦认可因存在施工关系而按照王卫东的要求缴纳该装修押金;贾建平作为佰达利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系基于佰达利公司与埃克斯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收取该押金。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对于滕建公司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贾建平、埃克斯公司返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滕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滕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滕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