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明,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勇,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陈小明因与被申请人任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8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小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重审本案。理由为:本案案由是一审法院给定的,不是陈小明定的。一审法官跟任勇一唱一和大谈不应审理,把陈小明晾在一边。二审法院也不问明情况,直接驳回,这对陈小明很不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陈小明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小明与任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所诉事项已经通过诉讼予以处理,已有生效判决。本案属于同一当事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一、二审法驳回陈小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小明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小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