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琼华,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新疆中创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新慧,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卫忠,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再审申请人龙琼华因与被申请人孙新慧、二审被上诉人马卫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琼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新慧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龙琼华虽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但实际只收到银行转账的50万元,该款项已经归还,而另外的现金50万元被马卫忠拿走,该事实有马卫忠向龙琼华出具50万元的收条为证,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清上述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一、二审法院判令龙琼华返还孙新慧5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孙新慧提交意见称,龙琼华以介绍工程项目为由,向孙新慧索要100万元,后孙新慧通过银行转账10笔,共计50万元,从银行取款5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龙琼华,总计交付100万元,龙琼华称并未收到50万元现金,但却向孙新慧出具收条,足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请求驳回龙琼华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对再审申请人龙琼华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龙琼华申请再审称,其虽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但实际只收到银行转账的50万元,该款项已经归还,而另外的现金50万元其并未收到,而是被马卫忠拿走,对此,本院认为,孙新慧提交的银行取款凭证显示孙新慧于2019年10月31日银行转账50万元、取款50万元,龙琼华同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孙新慧人民币100万元,第三人同日亦向龙琼华出具收到现金50万元的收条,龙琼华主张并未实际收到50万元,但其却对于出具100万元的收条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龙琼华收到孙新慧的现金50万元。对于龙琼华主张现金50万元系马卫忠实际拿走,该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其应通过另案主张权利。故龙琼华的再审申请理由并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令龙琼华返还50万元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龙琼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琼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伊 利
审判员 张 露 露
审判员 陈 露 璐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