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胖大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
法定代表人:焦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浩忠、诸颖,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主要负责人:屠遵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波胖大厨食品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宁波胖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胖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治
审判员 骆苏英
审判员 倪佳丽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