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8 0:00:00

李荣学、阿洛古叶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荣学、阿洛古叶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782刑初2406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荣学。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5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妍君,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洛古叶。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5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亮,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草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5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丽萍,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首林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5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根君,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3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犯聚众斗殴罪,于202311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516日凌晨,被告人李荣学收到蔡思恬(另案处理)等人讯息称可能会在北苑街道春晗二区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发生纠纷,遂叫上同住的被告人阿洛古叶、阿首林古、白草原一同前往。四被告人至春晗二区7幢楼下,遇到刘某等十余人,双方哄闹之后散开。后双方在69幢楼下再次相遇,口角后,被告人李荣学持路边捡到的木棍殴打刘某,引发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阿洛古叶用拾得的纸棍、被告人阿首林古、白草原徒手殴打刘某,造成刘某轻微伤。

被告人李荣学当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阿洛古叶、阿首林古、白草原于当天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阿首林古、白草原已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1、上官某、李某、张某2、白某的证言,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归案经过,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学纠集被告人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共同参加斗殴,其中被告人李荣学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荣学、阿洛古叶、白草原、阿首林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白草原、阿首林古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荣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阿洛古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白草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阿首林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晓东

人民陪审员陈冬梅

人民陪审员陈豪

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