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水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刑初228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水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巧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3]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水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水金及其辩护人吴巧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28日,被告人万水金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571)及手机等从浙江省义乌市带至福建省漳州市后给上家使用,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等帮助。现查明,上述银行卡流水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武某、刘某、张某、张某1、钟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20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移。
被告人万水金于2023年8月4日被义乌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万水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水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刘某、张凯、张月华、钟焰芳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归案经过,被告人万水金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水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水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巧婷提出,被告人万水金系初犯,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水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晓东
人民陪审员龚庆兰
人民陪审员邹建国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