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2民初4009号
原告:赵金阳,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嘉兴每家美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99号建工大厦B幢附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8BQL1T。
法定代表人:赵兴裘。
原告赵金阳与被告嘉兴每家美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每家美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泥工施工款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房屋装修泥水工程施工。2021年,原告负责被告滨江御湖苑26-3湖畔家园房屋的泥水部分施工,但施工结束后双方未结清施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监事万本发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施工款5800元,分三个月三次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由此成讼。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为被告进行泥水工程施工。2023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嘉兴每家美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赵金阳泥工施工款5800元伍仟捌佰元,三月内分三次付清”,被告在上述欠条上盖章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欠条主张被告拖欠泥工施工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泥工施工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每家美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金阳施工款5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兴每家美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颖蕾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