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10 0:00:00

朱俞杰、瞿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18963号

原告:朱俞杰,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瞿灿红,男,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朱俞杰与瞿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朱俞杰到庭参加诉讼。瞿灿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朱俞杰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判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从2023.3.1-2023.10.8为止暂计为714元)。

瞿灿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瞿灿红,身份证号XXX今向朱俞杰借到借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借款方式为微信转账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止,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如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人在偿还出借人本金的同时还需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费用。下附被告签名及捺印。

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被告间还有其他债务,曾于2023年3、4月间收到被告还款5000元,于本案借款中扣除。

以上事实,有朱俞杰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瞿灿红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足额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朱俞杰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瞿灿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朱俞杰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瞿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俞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朱俞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48元,由朱俞杰负担14元,瞿灿红负担34元。

瞿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陆昕昀

O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秋燕

附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